康安消防智慧平台 用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平台:指由荆门市康安消防维保检测有限公司运营的康安消防智慧平台,包括网页端及后续可能开发的移动端、小程序等版本。

1.2 用户:指注册、登录或使用本平台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维保企业员工、客户单位联系人、第三方审核人员等。

1.3 服务:通过本平台提供的消防维保管理、检测报告生成、安全评估、现场巡检、合同管理、报价单、工单管理等功能。

1.4 账户:用户在本平台注册的用于身份识别的凭证(用户名/手机号+密码)。

第二条 账户注册与管理

2.1 用户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信息,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

2.2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对以其账户进行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3 用户不得将账户出借、转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发现账户被盗用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2.4 本公司有权对长期未使用(连续12个月未登录)的账户进行冻结或注销处理。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限制

3.1 本平台提供以下核心服务功能:

3.2 服务性质说明:本平台提供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为信息化工具生成的电子记录,其法律效力以线下签字盖章的正式文件为准。涉及法定检测、验收、备案的,用户须按法律法规要求另行履行线下程序。

3.3 本公司保留在不影响已承诺服务的前提下,对平台功能进行调整、升级或下线的权利。

第四条 用户行为规范

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4.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消防行业管理规定;

4.2 提交虚假的消防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或篡改检测记录;

4.3 利用本平台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4.4 上传、传播含有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的文件;

4.5 冒充他人身份或伪造客户签名;

4.6 将本平台用于与其设计目的无关的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公司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对您的服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数据权利与安全

5.1 数据归属:用户在使用本平台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报价单等)的知识产权归数据提供方所有。本公司仅为用户提供数据处理和信息展示服务。

5.2 数据处理授权:用户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授权本公司为提供服务之目的对其数据进行必要的存储、处理和展示。

5.3 数据安全:本公司承诺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用户数据安全,具体保护措施详见《隐私政策》。

5.4 数据安全事件通知:如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本公司将在72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视事件严重程度及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告、短信、邮件),告知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用户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措施。

5.5 数据备份:建议用户定期使用平台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备份数据。对于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攻击或用户自身操作导致的数据丢失,本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但将尽力协助恢复。

第六条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6.1 本平台提供的电子签名功能(Canvas 手写板签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定义的"电子签名"。

6.2 通过本平台形成的电子签名,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6.3 建议重大合同在电子签名后另行签署纸质版本存档。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本平台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界面设计、代码、图标、文字、图表)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受《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保护。

7.2 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修改、反编译、出售或利用本平台的任何部分。

7.3 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上传的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用户所有。用户授予本公司为提供服务所需而使用、存储该等资料的非独占许可。

第八条 免责声明与责任限制

8.1 本平台按"现状"提供服务。本公司不对以下情形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但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2 因用户提供虚假信息、未妥善保管账户密码、违反本协议约定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8.3 本公司对因使用本平台产生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丢失等)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8.4 本公司的累计赔偿总额(如有)不超过以下较高者: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不适用于法律禁止限制或免除的责任。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9.1 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修改后的协议将在平台公告后生效。用户继续使用本平台即视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9.2 用户可通过联系管理员申请注销账户、终止本协议。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在合理期限内删除用户个人数据(法律法规要求保留的除外)。

9.3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11.2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条款含义。

11.3 本协议以中文版本为准,任何非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